演講者:姜宜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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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保障具體的表達(有創作性、合理使用)、非抽象的思想
● 外國著作→有著作權
● 解答本(for參考書、大學外文課本等)→非賣品,但仍具著作權
(外國教科書會另附解答本,可上網download或教授取得帳密後下載)
● in law, 目前列出(立誓)11項著作種類:ex. 圖形著作、美術著作、建築著作(要具創作性,ex. Taipei 101)
● 立誓:在未來,項目可能會繼續增加,所以即使目前沒有列出的種類,也可能受到法律保護
● 列舉:不在列舉項目中,即不受著作權保護
● 衍生著作:原著書→拍成電影 / 原著劇本→寫成書
● 編輯:如資料選擇及編輯具有創作性,即受著作權保護
(no matter the database is protected or not, 之後如經具創作性的編排,即受法律保護)
● (印刷業)印版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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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又可分
為公開發表權(第十五條)、姓名表示權(第十六條)及同一性保持權(第十七條),
此三種權利皆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
著作財產權則可分為
重製權、出租權(ex. 台灣的出租店,算在「合理使用」的範圍)、散布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或編輯權及出租權,該等權利可由著作人讓與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然若未獲著作人同意而擅自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者即可能遭致民事上及刑事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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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in law, 受雇人即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belong to 受聘人or出資人『ex. 公司』享有
ex. 公司裡,員工的著作
→員工具「著作人格權」
→公司具「著作財權權」
但有的公司會跟員工有契約約定:員工的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權權」都要belong to 公司,generally是大公司才有
(donna:就像美可特的CIS設計,對外掛名都是「美可特設計團隊」?)
● 契約效力 > 法律效力
● 語言、音樂、戲劇、舞蹈的「公開演出權」
donna: 以前國樂社要跟高市國拿譜,好像要簽約,忘了有沒有付錢?
● 著作權的存續期間: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後50年內,
exception:公開發表後50年,ex. 法人創作
● 「舉證(evidence)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律界名言
● 個人創作po上網:
自己設法保護,ex. 在圖作中加入自己的暗記;
so far, 個人創作一完成(實體,非抽象想法),不需登記即具著作權,但「logo設計」需登記
●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including「商業使用」及「非商業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if 商業使用,獲利太大時,不太有機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including :
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移給A,即不能再移給B
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可同時授權給多人
● 著作權仲介團體(他們會編造智慧財產權目錄)條例
● 創用CC:臺灣網路上免費授權的管道
8/2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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